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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发布环保工作职责规定 6种情形将被问责

2016-1-25 11:21:53 查看: 发布者:东元电机
     1月21日,记者从株洲市环保局了解到,株洲市日前正式发布《株洲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株洲市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对县市区各级政府以及株洲市环保局、株洲市城管局、株洲市住建局等37个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了清晰划分。
 
  记者梳理《规定》发现,平时市民投诉中一些难以找到责任主体的问题,这次都有了明确的管理部门。以扬尘污染为例,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由株洲市城管局负责,拿到株洲市住建局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则由株洲市住建局负责。
 
  与《规定》配套出台的《办法》,则对在什么情形下要怎样问责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出现下列6种情况时,株洲市政府要启动环保问责: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处理不当,引发危及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省对株洲市实行全市域或者局部限批、停拨环保专项资金等惩罚性措施的;不履行或履行环保职责不到位,导致株洲市被省委省政府追责的;不执行株洲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
 
  据了解,发生上述6种情况后,株洲市政府将成立调查小组,启动问责调查。经调查认定有关单位及领导班子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单位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在综合性考评中评先评优。
 
     同时,根据调查认定的情节、性质及责任,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者个人给予警示通报、约谈、责令整改处分;对单位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扣减或者停拨有关生态环保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等措施,限批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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