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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不达标 山东三家企业被罚款65万

2016-2-27 23:05:24 查看: 发布者:东元电机
     从山东省环保厅了解到,因为未按要求及时停产以及外排废弃污染物浓度超标,枣庄一家水泥厂被罚款30万元,此外,去年12月份日照、烟台的两家企业也因为污染问题被罚款。
 
     据了解,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北方采暖地区全面试行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以及山东相关文件,全省水泥企业自1月1日-2月29日停窑执行错峰生产。但按照省厅大气处提供名单,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泥有限公司、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济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日照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未按要求时限停产。 
 
     自1月14日起,环保厅调查组对上述企业开展了独立调查。现场检查时,除济宁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已停产外,其余三家企业仍在生产。经省监测中心站人工监测,泉头集团枣庄金桥旋窑水泥有限公司和日照彼那尼荣安水泥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达标,枣庄市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487mg/m3,超标0.22倍。针对未停产水泥企业,检查组组织当地环保部门和企业召开会议,责成企业按通知要求停产。但截至1月31日,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仍违规生产,对此,2月1日台儿庄区环保局,台儿庄区环保局向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针对其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超标问题处罚款30万元。该企业已于2月3日起停产。
 
     此外,2015年12月31日,省环保厅分别向日照市和烟台市下发了《关于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函》,反馈了在2015年12月份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当地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理。1月20日,日照市莒县环保局针对山东浩宇能源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超标、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浓度超标、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顶格罚款10万元、10万元、5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
 
     烟台市环保局针对莱州龙泰热电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超标行为,于2016年1月6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6年1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处以顶格罚款10万元。根据当地环保部门人工监测,目前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已实现达标。(作者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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